四川省家具行业商会入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四川省家具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译名:Sichuan Furniture Trade Commencial 缩写:SCFC
       第二条 性质:四川省家具行业商会由全省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不受地域限制的生产、贸易、材料同行业及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宗旨:商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同行业联系交流,维护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家具大产业化的形成,促进家具大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轻工总会,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八一家俱股份有限公司精品广场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1.根据国家发展经济的政策,面向市场,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培训、组织考察等可行性建议,推进四川家具行业进一步发展,使之成为中国主要家具生产与销售中心。
       2.借助高科技信息工具和本会的〈〈家具市场报〉〉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家具发展动态,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信息。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加强横向联系,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商会名誉,竭诚为会员提供全面服务。
       3.组织参加国内外经济活动,进行产品、技术和人才的交流,到省外国内外参观考察学习,有计划、有步骤的拓展、开发国内外市场。举办、协办展销、展览会、塑造明星企业及名牌产品,使四川家具畅销全中国,推向全世界。
       4.建立培训中心,为会员进行产品质量法规和技术标准、检验技术的宣传培训。加强管理与技术的交流与引进,举办各类管理、技术与营销培训。推广普及质量标准,组织行业质量监检工作,提高四川家具产品质量的水平。研讨组建集团化的现代化企业,提高竞争实力。
       5.为会员提供产品、材料的质量检验,加工设备的鉴定、验收,推行ISO9000标准,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等服务。宣传行业的优质名牌产品,加强对市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调研工作,逐步形成一个有一定规模的信息中心,为会员提供服务。
       6.组织行业质量评比,推荐宣传行业的优质名牌产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7.建立家具研究所、新产品试验工厂,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整体产品质量档次。
       8.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加强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
       9.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一起加强对家具市场的管理,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行业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商会的名誉。
       10.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家具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必须为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家具企业、家具设计单位、产品经营商家、家具原辅材料、家具机械和五金配件生产经营企业、相关的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凡愿意为发展家具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加盖公章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或授权秘书处审批;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铜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商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委托的工作,支持和参与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人,报商会秘书处备案,以便联络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铜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机构设置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下设秘书处主持商会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有选举和罢免以上人员的权限。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家具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轻工行业办公室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轻工行业办公室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常务副会长根据会长授权可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以下项目:
      (一)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
      (二)商会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三)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四)商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的开支;
      (五)商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及差旅费等项开支;
      (六)与商会活动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轻工行管办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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